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80號判決
兩造離婚後相對人未盡撫育及親情維繫,未成年子女自父母離異以來均由聲請人及母系親族付出照顧,聲請人表示父母亦支持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家族關係緊密且相互支持,未成年子女於訪視過程亦有表達其對變更姓氏之期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42號判決
,基於未成年子女之自我認同、心理人格健全發展及家族歸屬感的必要性,兼酌相對人過世後,聲請人為兩造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其等與聲請人具有深厚之情感依附關係,本院認兩造子女變更姓氏而與聲請人同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91號判決
另經本院家事調查官與相對人聯繫訪視事宜,相對人兩次於電話受訪過程表示同意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是認相對人對於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乙事應無意見,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相關生活或身分事件態度確屬消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判決
就把親權讓給聲請人,但聲請人應分期給付15萬元之外遇慰撫金部分尚未支付完畢,又因相對人媽媽車禍,加上外婆得癌症,以致相對人2年多沒有支付扶養費,但相對人願意支付,但不同意為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等語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09號判決
目前相對人已過世,且相對人及其親屬不曾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彼此關係疏離,為利未成年子女融入家庭氛圍,依聲請人家族之歸屬感建立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評估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與聲請人相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5號判決
⒊宣告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為母姓「○」。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遵期到庭,亦未有書狀作何聲明或○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5號判決
⒊宣告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為母姓「○」。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遵期到庭,亦未有書狀作何聲明或○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12號判決
⑵就訪視了解,聲請人雖已陳述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對其有利之情形及維持原姓氏不利之狀況,但就了解本案未成年子女年僅3歲,本會認為其年紀應尚無法理解變更姓氏之意涵,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20號判決
佐以未成年子女於訪視及到庭具體表達之意願,審酌未成年子女自離婚後由聲請人單獨扶養照顧,相對人未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亦未負起保護、教養之責,與未成年子女間親子關係顯屬疏離,並同意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98號判決
生身分認同混淆之虞,是以,改從母姓,將有利於孩子對實際照顧扶養之母姓家族強化認同感及歸屬感,應符合孩子之最佳利益,故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4款規定,聲請將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為母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21號判決
,其調查報告及建議略以:⒈對變更子女姓氏之看法與態度:聲請人考量相對人無探視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僅支付1次扶養費,且曾表達不會阻攔變更姓氏之決定,而聲請人曾詢問過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事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65號判決
女進行訪視,其評估建議略以:相對人已長期未與未成年子女互動,未成年子女若變更與聲請人同姓氏,可增強未成年子女之自我認同及對母系家族成員之歸屬感,評估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03號判決
本院審酌上情,認未成年子女A01與聲請人同住,受聲請人照顧、扶養,客觀上已足認本件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為母姓,對未成年子女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較為有利,應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之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352號判決
㈢本件法院為了解兩造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歸屬及子女變更姓氏之子女最佳利益,依職權函請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對原告及未成年子女OOO進行訪視調查,結果略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94號判決
本院審酌上情,認未成年子女丙○○與聲請人同住,受聲請人照顧、扶養,客觀上已足認本件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為母姓,對未成年子女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較為有利,應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之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03號判決
而未成年子女對聲請人及其家人也具有正向之情感依附關係,互動良好,未成年子女現也同意變更其姓氏為父姓,故為增強未成年子女之自我認同及對父系家族之歸屬感,評估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為父姓有其適切性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