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聲請人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情況並無明顯缺失之處,故為使未成年子女對聲請人家庭產生認同感及歸屬感,避免因姓氏不同產生家庭隔閡,影響與親友間之往來,並促進家庭生活和諧美滿,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三、關於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部分:㈠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⒈父母離婚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33號民事判決
相對人雖未接受訪視,惟於電話訪視時表示:不同意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因為聲請人已再婚,且育有另2名子女,為何未成年子女就要變更姓氏,因受到聲請人阻擋探視,於聲請人再婚後停止支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03號民事判決
茲因未成年子女之父即相對人自離婚後、顯有未曾盡扶養義務,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4款規定,聲請將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為母姓「吳」等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3號民事判決
原審裁定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等事宜需由兩造共同決定,然伊認為未成年子女倘能於戶籍登記併列原住民族姓名,取得原住民族身分,即可享有各項政府獎勵補助,抗告人卻拒絕未成年子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聲請人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情況並無明顯缺失之處,故為使未成年子女對聲請人家庭產生認同感及歸屬感,避免因姓氏不同產生家庭隔閡,影響與親友間之往來,並促進家庭生活和諧美滿,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為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然依前開說明,本院仍需就未成年子女利益為綜合審酌,是首經本院函請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進行訪視,訪視結果略以:據本會訪視了解,聲請人有提出替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然依前開說明,本院仍需就未成年子女利益為綜合審酌,是首經本院函請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進行訪視,訪視結果略以:據本會訪視了解,聲請人有提出替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33號民事判決
承審法官未詳查聲請人等提出之事證,已經明顯符合子女變更姓氏之多項要件,而未依既有事實審酌,捨本逐末進行家事調查程序,至為不當,並悖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優先之法則,顯失公允中立等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⑤變更子女姓氏之建議及理由:據相對人陳述,其不同意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希望維繫親子關係;且相對人提出聲請人阻斷其親子互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本院為查明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是否合乎其利益,乃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保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對聲請人及其母親進行訪視,經該基金會於114年12月16日以保康社福字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審酌上開訪視結果及兩造之陳述、未成年子女意願等因素,認聲請人聲請為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之目的正當,且未成年子女均已對原取之父姓產生認同感,若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為父姓,將有助於提升未成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兩造離婚後相對人未盡撫育及親情維繫,未成年子女自父母離異以來均由聲請人及母系親族付出照顧,聲請人表示父母亦支持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家族關係緊密且相互支持,未成年子女於訪視過程亦有表達其對變更姓氏之期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兩造經准予判決離婚,已如前述,是為避免日後因姓氏產生隔閡,及提升未成年子女等對聲請人家族之認同感與歸屬感,本院認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而與原告同姓,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兩造經准予判決離婚,已如前述,是為避免日後因姓氏產生隔閡,及提升未成年子女等對聲請人家族之認同感與歸屬感,本院認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而與原告同姓,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基於未成年子女之自我認同、心理人格健全發展及家族歸屬感的必要性,兼酌相對人過世後,聲請人為兩造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其等與聲請人具有深厚之情感依附關係,本院認兩造子女變更姓氏而與聲請人同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