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68號判決
本院審酌相對人因罪入獄服無期徒刑,兩造因此協議離婚,相對人自入獄後無法善盡扶養子女之義務,亦同意子女變更姓氏為母姓,在基於家庭生活和諧美滿之目的,認為苑植瑾變更姓氏對其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5號判決
,對變更姓氏之認知正向,能考量對未成年子女生活之影響,且能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關係人即戊○○之父母丁○○、丙○○對於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無意見,未成年子女亦明確表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他字第68號判決
次按子女變更姓氏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7款定有明文,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他字第185號判決
次按子女變更姓氏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7款定有明文,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他字第135號判決
次按子女變更姓氏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7款定有明文,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42號判決
,而相對人也同意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從母姓『江』,本會考量兩造在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上想法一致,故建議鈞院可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與聲請人同姓『江』」等語,有該基金會111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34號判決
關係人丙○○則從未前往探視,迄今已10餘年,衡諸聲請人現已年滿20歲,具有獨立思考及辨別事理之能力,其因父親未對其負起應有扶養義務,希望能改從母姓,倘未予尊重該子女變更姓氏之意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95號判決
未前往探視,迄今已26餘年,衡諸聲請人現已年滿26歲,具有獨立思考及辨別事理之能力,其因父親未對其負起應有扶養義務,對父親甚感不滿,希望能改從母姓,倘未予尊重該子女變更姓氏之意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53號判決
惟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資料所載,聲請人為彭阿榮之過房子(養子),而依前揭法律規定,子女變更姓氏僅得請求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不包括第三人之姓氏,且依聲請人主張係戶政機關誤未將聲請人養父彭阿榮之姓氏登記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320號判決
然關係人上開反對理由,係基於其家族成員之情感問題,而非基於考量對於非婚生子女變更姓氏,對聲請人之利益是否造成影響,是關係人上開反對之理由,就認定非婚生子女更改姓氏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58號判決
本院審酌聲請人現為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若未成年子女改從母姓,應能使其重新建立對母系家族之歸屬感,及促進其與母系親屬間之感情,對未成年子女實屬有利,自可認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從母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54號判決
本院審酌聲請人現為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若未成年子女改從母姓,應能使其重新建立對母系家族之歸屬感,及促進其與母系親屬間之感情,對未成年子女實屬有利,自可認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從母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9號判決
,二人並無約定變更子女姓氏之事,業據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本院卷第86頁參照),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亦供述:伊婆婆很疼愛二名子女,並不贊成該等子女變更姓氏之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抗字第141號判決
雖法律並未規定子女可以代父母變更姓氏,然父母可為子女變更姓氏,在一定條件之下,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059條准許子女亦為聲請為父母變更姓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914號判決
三、本院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即以告訴人名義填寫未成年子女變更從姓約定書,持以辦理未成年之子女變更姓氏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親權之行使及戶政機關戶籍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家抗字第22號判決
又抗告人主張其配偶謝文財生前亦同意子女變更姓氏,抗告人曾於八十二年間以函文向內政部陳情,及其三子謝章勇同意變更為母姓等情,業據提出謝文財除戶謄本、申請函影本、投遞函件收執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9號判決
個為人父親的責任,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甲○○之間已然形同陌路,本件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甲○○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故為未成年子女甲○○之利益著想,自有宣告子女變更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68號判決
被告宋美蘭固坦承伊有出手毆打李自然,惟矢口否認有何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辯稱:之前我已經跟陳富彬聯絡過,約定好處理子女變更姓氏之問題,我不認為我是無故侵入住宅,我